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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秀、曲秀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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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552号
  • 案件名称

    何秀、曲秀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何秀;曲秀山;赵振凤;张梅;陈洪宇;林军;宋香淑;姜良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552号何秀:曲秀山、赵振凤、张梅、陈洪宇、林军、宋香淑、姜良朋:申请执行人何秀与被执行人曲秀山、赵振凤、张梅、陈洪宇、林军、宋香淑、姜良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秀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良朋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96,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案件收费7692元及付款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曲秀山、赵振凤、张梅、陈洪宇、林军、宋香淑负连带给付责任。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曲秀山、赵振凤、张梅、陈洪宇、林军、宋香淑、姜良朋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划拨被执行人曲秀山账户款4,885.29元、赵振凤账户款4,018.45元、张梅账户款21,452.99元、陈洪宇账户款1,650.78元、林军账户款4,471.55元,合款36,479.06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何秀;被执行人张梅向法院缴纳执行款35,000元、被执行人曲秀山向法院缴纳执行款90,000元,合款125,000元,该款已支付申请人何秀;被执行人曲秀山自行给付申请人何秀205,000元。总计给付申请人何秀366,479.06元(含案件受理费6,479.06元);被执行人张梅负担执行费2135元、曲秀山负担执行费4270元,合款负担执行费6405元。余款申请人何秀自愿放弃,主张该案执行完毕。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24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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