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郎强与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6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4641号
  • 案件名称

    李郎强与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郎强;杨阳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641号 原告:李郎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杨阳,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郎强与被告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李郎强负担。  审    判    员      唐  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宇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