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郎强与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4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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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4641号案件名称
李郎强与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郎强;杨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641号 原告:李郎强,男,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杨阳,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李郎强与被告杨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李郎强负担。 审 判 员 唐 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宇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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