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雄飞、韩奇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3民初2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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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3民初2661号案件名称
封雄飞、韩奇夫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封雄飞;韩奇夫;邓浩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3民初2661号原告:封雄飞,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被告:韩奇夫,男,199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被告:邓浩杰,男,199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原告封雄飞与被告韩奇夫、邓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封雄飞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雄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封雄飞负担。审 判 员 张 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段方献书 记 员 夏 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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