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上海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465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执465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46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董静怡,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孔庆园,经理。关于上海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2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银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卡姆南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2018年度和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等,自2019年1月起至2020年12月31止的公司会计账簿等。执行中,经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去向不明,故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实际已不在经营,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毛 成审 判 员  吉 立法官助理  柯宪法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