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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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337号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孙某;张某;何润霞;张宝存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1337号原告:孙某,男,2004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法定代理人:孙忠伟(系孙某父亲),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法定代理人:李秀文(系孙某母亲),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阳,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西丰县。被告:张某,男,200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被告:何润霞(系张某母亲),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西丰县。被告:张宝存(系张某父亲),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何润霞、张宝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博人民陪审员 王兆双人民陪审员 夏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 雨书 记 员 史冰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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