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某、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3民初13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3民初1337号
  • 案件名称

    孙某、张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西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孙某;张某;何润霞;张宝存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3民初1337号原告:孙某,男,2004年3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法定代理人:孙忠伟(系孙某父亲),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法定代理人:李秀文(系孙某母亲),女,1968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春阳,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西丰县。被告:张某,男,2007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被告:何润霞(系张某母亲),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西丰县。被告:张宝存(系张某父亲),男,1979年5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西丰县。本院审理的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何润霞、张宝存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冯 博人民陪审员  王兆双人民陪审员  夏春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 雨书 记 员  史冰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