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余平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8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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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8844号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余平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余平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8844号申请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A2栋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平松,男,1993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余平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95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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