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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某、艾某与被告永州市楚豪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钱某、宋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3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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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3648号
  •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艾某与被告永州市楚豪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钱某、宋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雷建林;艾保林;永州市楚豪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钱冬吉;宋江元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3648号原告:雷建林,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艾保林,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松,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永州市楚豪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小水村。法定代表人:蒋微,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钱冬吉,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宋江元,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瑛芝,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雷建林、艾保林与被告永州市楚豪新型环保砖有限公司、钱冬吉、宋江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雷建林、艾保林于2021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建林、艾保林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建林、艾保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88元,减半收取4344元,由原告雷建林、艾保林负担。审 判 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婷优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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