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贰加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邓艳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4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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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4551号案件名称
湖南贰加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邓艳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湖南贰加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邓艳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4551号原告:湖南贰加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永佳社区紫金名门小区11栋107、207、307号。法定代表人:钟景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玲,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现住攸县。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邓艳,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促生,攸县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湖南贰加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湖南贰加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贰加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贰加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8元,减半收取1584元,由原告湖南贰加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 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瞿梦西书 记 员 周樊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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