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乃兵、陈亮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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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748号案件名称
李乃兵、陈亮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乃兵;陈亮;洛阳文渊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区延秋小学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748号原告:李乃兵,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被告:陈亮,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文渊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中原康城尚座****。法定代表人:王喜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洛阳高新区延秋小学,住所洛阳高新,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法定代表人:张会云,校长。原告李乃兵与被告陈亮、洛阳文渊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区延秋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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