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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乃兵、陈亮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91民初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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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民初1748号
  • 案件名称

    李乃兵、陈亮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乃兵;陈亮;洛阳文渊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区延秋小学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91民初1748号原告:李乃兵,男,汉族,1989年12月4日生,住洛阳高新开发区。被告:陈亮,男,汉族,1967年8月30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洛阳文渊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中原康城尚座****。法定代表人:王喜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洛阳高新区延秋小学,住所洛阳高新,住所洛阳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延秋村法定代表人:张会云,校长。原告李乃兵与被告陈亮、洛阳文渊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洛阳高新区延秋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号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乃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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