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7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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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727号之二案件名称
董某某、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董某某;任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7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被执行人:任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本院生效的(2018)晋1182民初139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任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900元,执行费8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21)晋1182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渊锴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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