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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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1740号案件名称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某某;张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174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有,董理事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23日,住淅川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8月24日,住淅川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7日,住淅川县。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0月23日,现住住淅川县。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崔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李某偿还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及利息。因崔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李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淅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7月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冻结被执行人崔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李某零星银行存款,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7日。2、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8713.24元,交纳执行费1400元,剩余7313.24元已打入申请人账户。三、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崔某某、张某某、崔某某、李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通过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下落不明和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也表明暂不需要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8713.24元,尚余92686.76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张荣宝执行员 :朱振涛执行员 :郭胜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润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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