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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兰春、张秀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9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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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96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陆兰春、张秀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陆兰春;张秀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9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陆兰春,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秀荣,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陆兰春与被执行人张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的(2020)苏0381民初6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秀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秀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经查,被执行人张秀荣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自其银行卡中扣划62485元,扣除被执行人生活费12000元、执行费2974元后剩余4751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社保卡(卡号为62×××71)。2、经查,被执行人张秀荣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到被执行人张秀荣住所地新沂市××街道××号现场调查,该地址早已拆迁,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已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五、于2021年9月2日,再次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47511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先胜审 判 员 曹 伟审 判 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梁 爽书 记 员 常方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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