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秀清、高树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2执1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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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2执1417号案件名称
吕秀清、高树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吕秀清;高树生;张丽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02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吕秀清,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执行人:高树生,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丽霞,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吕秀清与高树生、张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高树生、张丽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高树生、张丽霞向申请执行人吕秀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1.高树生、张丽霞偿还吕秀清借款434080元;2.高树生、张丽霞负担案件受理费7811元。)并负担执行费6528元;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高树生、张丽霞的财产等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吕秀清;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高树生、张丽霞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高树生、张丽霞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能向申请执行人吕秀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繁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执行员 杨学东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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