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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5民初226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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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民初226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69号之二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96963311Q。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英,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LYGJYXM。法定代表人:沈晓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价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赣0825民初2269号民事保全裁定。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2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80元,由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已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龙 燕1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5民初2269号之二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城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796963311Q。法定代表人: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英,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米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MA3LYGJYXM。法定代表人:沈晓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00元或价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赣0825民初2269号民事保全裁定。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2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潍坊鑫合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案件申请费580元,由申请人江西正友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已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美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阮妍满书 记 员 龙 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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