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智甲、陕西九州游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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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67号案件名称
姚智甲、陕西九州游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姚智甲;陕西九州游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申66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陕西九州游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姚智甲,男,1984年7月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再审申请人陕西九州游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姚智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2021)陕012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九州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欠被申请人工资5000元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欠被申请人劳动报酬的欠条未加盖公司公章,无法代表公司。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在2020年11月29日与宋某某沟通劳动报酬事宜,被申请人掐着宋某某的脖子要求支付工资,无奈之下宋某某出具欠条一张。因此,欠条是基于宋某某被威胁的情况下书写的,是不真实的,证明力严重不足。提交新证据如下:1. 合伙协议一份(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和九州公司没有关系,不应该起诉九州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九州公司是刘飞和宋某某、于江江三人共同合伙成立,劳务费应当由三个合伙人一起承担,同时证明欠条是在宋某某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二)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对被申请人是否在申请人处上班、是否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上了几天班等事实含混不清,仅凭一张未加盖公司公章的欠条就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有劳动报酬未支付,认定事实明显缺乏证据。九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姚智甲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九州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九州公司工作人员宋某某以该公司名义向姚智甲出具欠条,载明“下欠姚智甲农民工工资伍仟元(5000元)”,姚智甲据此要求九州公司支付劳动报酬5000元,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九州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审法院根据姚智甲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欠条)认定九州公司拖欠姚智甲劳动报酬5000元未支付正确。申请再审审查中,九州公司提交的合伙协议为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就其内容而言无法证明欠条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亦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九州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九州游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娟审 判 员 黄 金 华审 判 员 唐 辉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莹 2021016679161013301984070564610XXXXXXXXXXXXXXX20210124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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