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吴军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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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410号案件名称
赵建、吴军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建;吴军;刘龙;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设基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410号原告:赵建,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吴军,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刘龙,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第三人: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团结西路盛世华庭**楼**。法定代表人:王乐华,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安徽设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太何路城关工业园管委会北100米div>法定代表人:苗才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建与被告吴军、刘龙,第三人安徽优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安徽设基建材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立案。原告赵建收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卫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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