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同、孙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2民初4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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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民初4670号案件名称
张海同、孙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海同;孙景;李志;李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2民初4670号原告:张海同,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生,住方城县。被告:孙景,女,汉族,1968年5月4日生,住方城县。被告:李志,男,汉族,1983年6月7日生,住方城县。被告:李娟,女,汉族,1981年10月27日生,住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同诉被告李志、李娟、孙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张海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海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长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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