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12执11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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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12执1178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夏锋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78号之一被执行人:夏锋,男,1991年9月3日,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夏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夏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夏锋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锋在银行无其他存款、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车辆信息。2021年5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10000元,截至2021年5月20日未执行21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星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12执1178号之一被执行人:夏锋,男,1991年9月3日,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2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夏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夏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夏锋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锋在银行无其他存款、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无车辆信息。2021年5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10000元,截至2021年5月20日未执行21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仰方审判员 程 磊审判员 张小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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