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平、于会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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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701号案件名称
刘松平、于会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松平;于会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701号原告:刘松平,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香,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刘松平之妻。被告:于会英,女,30多岁,出生日期及身份号码未详,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刘松平与被告于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松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会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刘松平负担。审判员 易 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封舟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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