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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松平、于会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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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701号
  • 案件名称

    刘松平、于会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松平;于会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701号原告:刘松平,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香,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系刘松平之妻。被告:于会英,女,30多岁,出生日期及身份号码未详,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刘松平与被告于会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松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会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元,由原告刘松平负担。审判员 易 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封舟孝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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