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2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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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2528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2528号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61年12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被执行人张某某诈骗罪一案,我院(2007)兴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应交罚30万元、并追缴诈骗所得账款18.6万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法律文书;二、2021年9月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22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执行手段,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合议庭合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朋斌执行员 牛付平执行员 陶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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