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成明与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1民初6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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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6003号案件名称
赵成明与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赵成明;杨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51民初6003号 原告:赵成明,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杨军,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赵成明与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赵成明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赵成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杨军立即支付赵成明装修款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杨军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有书面答辩意见,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赵成明为杨军承包的铜梁区爱尚里小区门市一美容院的装修工程提供泥水工劳务工作(主要是贴砖),双方口头商定赵成明的劳务工资共计2000元。完工后,杨军支付了赵成明1000元,余下1000元至今未付。经赵成明催收未果,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赵成明提供的其与杨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记录足以确认赵成明在2021年4月至5月期间为杨军提供劳务、杨军已支付劳务款1000元、并认可尚欠赵成明劳务款1000的事实。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陈述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采信赵成明关于杨军至今未支付其劳务款1000元的陈述。对赵成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成明装修劳务款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军负担。此款已由赵成明预交,杨军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迳付赵成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清兰-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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