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某、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421民初1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藏0421民初127号案件名称
扎某、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工布江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扎某;加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421民初127号原告:扎某,户籍地西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加某,户籍地西藏工布江达县,现羁押于西藏林芝市看守所,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扎某与被告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扎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扎某负担。 审判员 旦增曲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格桑曲珍书记员 次旦卓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秀云,谢再钢与重庆植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4执恢1700号 下一篇 赵成明与杨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51民初60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