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七台河万鑫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恢34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恢3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七台河万鑫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七台河万鑫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恢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万鑫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宝,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洪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七台河万鑫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与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桦南县圣鑫热力有限公司做了限制高消费、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七台河万鑫隆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纪凤岩审判员  刘易新审判员  孙震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