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云,谢再钢与重庆植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4执恢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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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执恢1700号案件名称
王秀云,谢再钢与重庆植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秀云;谢再钢;重庆植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4执恢1700号 申请执行人:王秀云,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谢再钢,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重庆植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寨子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06655611Q。法定代表人:杨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关于王秀云、谢再钢与重庆植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黔法民初字第030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重庆植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200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和解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重庆植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兑现案款61600元(已支付);二、被执行人重庆植裕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兑现剩余案款6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14执恢170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孙继毫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 钱 书 记 员 杨俊杰-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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