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五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崔珊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6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民初8678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五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崔珊珊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五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崔珊珊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4民初8678号原告:长春市五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55号时代大厦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珊珊,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长春市五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珊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现原告长春市五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五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长春市五八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雪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博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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