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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军阳、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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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377号
  • 案件名称

    姜军阳、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姜军阳;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东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377号原告:姜军阳,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岭,漯河市舞阳县正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张家港与深圳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492492543。法定代表人:黄亚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素芳,系公司职工。被告:漯河市东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张家港路与深圳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2178620125XD。法定代表人:张东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彩霞,系公司职工。原告姜军阳与被告河南东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东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姜军阳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军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军阳负担。审 判 员 董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董灵歌书 记 员 朱伟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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