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光、张福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521执恢2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恢226号案件名称
杨晓光、张福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杨晓光;张福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521执恢226号申请执行人:杨晓光,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福玉,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光与被执行人张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晓光申请执行10,000元。现被执行人张福玉已自动履行10,000元。据此(2021)吉0521执恢226号执行案件中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