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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娥、高玉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3执恢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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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03执恢193号
  • 案件名称

    杨林娥、高玉红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林娥;高玉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3执恢193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娥,女,1970年4月,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被执行人:高玉红,女,生于1970年6月,现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林娥与被执行人高玉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玉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拒绝签收高玉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明高玉红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无工商注册、无房产、无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玉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玉红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高玉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能力清偿欠申请执行人闫朝阳借款及利息XXX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20)甘0503民初2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学锋审判员  樊江强审判员  陈 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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