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飘、杨秀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0执453号之六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30执453号之六案件名称
张飘、杨秀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飘;杨秀平;杨光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0执45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飘,男,苗族,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杨秀平,男,苗族,1971年02月26日生,住贵州省台江县。被执行人:杨光华,女,汉族,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飘与杨秀平、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执行到位504.62元,被执行人杨秀平、杨光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学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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