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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交口永兴煤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30执214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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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30执214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山西交口永兴煤业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交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山西交口永兴煤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交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30执214号之五被执行人:山西交口永兴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973893372,住所地交口县。法定代表人:任银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交口永兴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交口永兴煤业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558103010300000003928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563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能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益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郭能亮联系电话:13453828880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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