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30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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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306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王波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306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波,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王波缴纳罚金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波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元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21年8月3日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21)鲁1002执3064号执行通知书及(2021)鲁1002执3064号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2、2021年8月3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没有住房公积金及不动产登记信息。3、本院分别于2021年8日4日、8月5日、9月3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信息、保险信息、证劵信息、财付通信息、支付宝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查询,根据信息反馈,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苏D1××××号雅阁牌汽车一辆,因该车至今未查找到,故本案无法处置。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有价值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提起查询,但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4、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5、2021年8月23日线下到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6、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中,本院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民事制裁措施。综上,经本院查询银行、证券、财付通、支付宝、车管所、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经合议庭决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002刑初208号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旭 东审判员 于 琳审判员 王(晨)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晓 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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