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育飞与杜娟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1002执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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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366号案件名称
谢育飞与杜娟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谢育飞;杜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366号申请执行人:谢育飞,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杜娟,女,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申请执行人谢育飞与被执行人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0)湘100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娟的财产进行了查控:一、2021年4月21日、6月07日、6月30日、9月2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杜娟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杜娟银行存款1084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二、2021年5月6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杜娟不动产信息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杜鹃所有的位于郴州市江山丽城20栋1604房【产权证号:湘(2017)苏仙不动产权第0044924号】。三、2021年5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娟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6月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杜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六、2021年9月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2014元,尚有7116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杜娟进行了调查,扣划了被执行人杜鹃银行存款10846元,该款收取执行费后剩余款项已由申请人领取;查封了被执行人杜鹃所有的位于郴州市江山丽城20栋1604房【产权证号:湘(2017)苏仙不动产权第0044924号】,该房产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杜娟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杜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勇林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 鑫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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