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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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56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张某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56号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某,本单位职员。 被告:张某,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供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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