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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1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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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1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刘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徐之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安徽再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上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259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股票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年9月10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不动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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