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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民、孙宏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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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181号
  • 案件名称

    张志民、孙宏芬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志民;孙宏芬;于乐;张扬;常世涛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18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民,男。申请执行人孙宏芬,女。申请执行人于乐,女。申请执行人张扬,男。法定代理人于乐(系张扬母亲),女。被执行人常世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志民、孙宏芬、于乐、张扬与被执行人常世涛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已执行了部分款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余款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籍,但没有扣押到该车,不能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11民初12354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53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石 铁审判员  郭 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荟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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