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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香玉、李欣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民终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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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民终1366号
  • 案件名称

    金香玉、李欣儒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金香玉;李欣儒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民终1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香玉,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萍,辽宁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欣儒,女,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上诉人金香玉因与被上诉人李欣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李欣儒是否明知金香玉利用其信用卡套取现金后的资金流向;金香玉多次提到实际用款人是邵春凤,从现有案件证据中体现李欣儒与邵春凤有过接触,对一些欠款进行过沟通核实,这些欠款事实是否是本案案涉欠款,一审法院应追加邵春凤为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银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1202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银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金香玉预交的二审受理费21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 军审 判 员  姜福田审 判 员  李小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诗书 记 员  王胜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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