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伟翔、高蕾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2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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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2288号案件名称
熊伟翔、高蕾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熊伟翔;高蕾;刘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2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熊伟翔,男,198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磊,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高蕾,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涛,女,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正,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伟翔因与被上诉人高蕾、刘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891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高蕾、刘涛以与上诉人熊伟翔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熊伟翔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高蕾、刘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熊伟翔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891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高蕾、刘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上诉人高蕾、刘涛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上诉人熊伟翔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84元,减半收取3392元,由上诉人熊伟翔负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月娥审 判 员 王 健审 判 员 邹艳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魏丽丽书 记 员 葛凤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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