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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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019号案件名称
孙飞、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孙飞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81执1019号移送执行机构韩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孙飞,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10日,住陕西省韩城市,系村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孙飞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的(2019)陕058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强制执行,责令孙飞缴纳罚金7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2、2021年6月2日、6月9日、6月21日、7月19日、9月1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飞名下有小额可扣划存款,亦无车辆登记、企业登记等信息,支付宝、财付通均无可扣划款项。3、2021年6月29日在韩城市不动产登记局调查,被执行人孙飞名下无房产。4、2021年7月1日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飞名下有住房公积金。5、2021年7月20日对被执行人孙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予以冻结。6、2021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孙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600元进行划拨。7、于2021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孙飞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7月19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8、2021年7月21日,本院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孙飞所在村组负责人电话联系,了解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据该组负责人介绍,被执行人孙某某在还在服刑,家庭条件较差,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7000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孙飞600元,除此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孙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玲审 判 员 程建斌审 判 员 李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吉文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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