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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与包思涵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财保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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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5财保9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与包思涵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包思涵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财保93号 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3587079592。法定代表人:王金,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黄灏,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包思涵,男,生于1992年3月7日,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包思涵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本院作出(2021)渝0155执保197号执行裁定书中确定冻结的被申请人包思涵的银行存款及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的车辆及银行存款。经审查,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包思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渝0155民初513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包思涵对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有给付义务。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申请解除原冻结的被申请人包思涵的银行存款及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的车辆及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包思涵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二、对申请人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提供担保的车辆及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瑜-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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