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世焱、杨进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7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76号
  • 案件名称

    王世焱、杨进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世焱;杨进年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376号原告:王世焱,男,1974年5月6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作禄,永昌县河西堡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进年,男,1972年1月18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王世焱与被告杨进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世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世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明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