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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钱某丙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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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646号
  • 案件名称

    钱某甲、钱某丙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钱某甲;钱某丙;钱某丁
  • 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执646号 申请执行人钱某甲,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钱某乙,女,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钱某丙,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钱某丁,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钱某甲与被执行人钱某丙、钱某丁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22刑初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某甲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96162.37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司法邮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7日、6月8日、7月6日、8月6日、9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其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证券、房产等信息。 3、本院于2021年5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 4、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6月15日前往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局等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无结果。 6、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委托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钱某丁名下的吉利牌汽车,但至今未能实际控制。 7、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前往西安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钱钱某丙名下的五菱牌汽车,但至今未能实际控制。 8、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 9、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导利 审判员  李跃波 审判员  潘西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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