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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平、甘内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1024民初12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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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1024民初124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爱平、甘内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陈爱平;甘内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4民初1243号之一原告:陈爱平,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娟,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甘内保,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仉辉,崇仁县相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爱平与被告甘内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爱平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要求解除对甘内保银行存款34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解除对陈爱平车牌为赣F×××××小汽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爱平撤诉;二、解除对甘内保银行存款34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三、解除对陈爱平车牌为赣F×××××小汽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及保全费36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陈爱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幼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敏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24民初1243号之一原告:陈爱平,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娟,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系原告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甘内保,男,196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仉辉,崇仁县相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陈爱平与被告甘内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爱平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要求解除对甘内保银行存款34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解除对陈爱平车牌为赣F×××××小汽车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爱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陈爱平撤诉;二、解除对甘内保银行存款34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三、解除对陈爱平车牌为赣F×××××小汽车的查封。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及保全费360元,合计685元,由原告陈爱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幼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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