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小祥、祁东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3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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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3409号案件名称
董小祥、祁东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董小祥;祁东山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3409号申请执行人:董小祥,男,1987年2月6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祁东山,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泗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董小祥与被执行人祁东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7900元,尚未履行137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后,查封被执行人祁东山所有的位于泗阳县众兴镇亿阳国际5幢17B02室不动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4.申请执行人董小祥与被执行人祁东山于2021年9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协议正在履行中,协议主要内容为:(1)被执行人祁东山保证自2021年9月起至2022年1月,每月还款2万元,余款67900元和诉讼费2080元保证于2022年2月1日前还清;(2)执行费2419元由被执行人祁东山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结案时缴纳。(3)申请执行人董小祥同意被执行人祁东山的还款计划,若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董小祥则向法院申请结案;(4)如被执行人祁东山有任意一期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剩余未履行款项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小祥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交和解结案申请书。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终结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1323执340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审判员 张二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梁 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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