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任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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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712号案件名称
铜川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任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铜川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任星;王昀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712号原告:铜川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亭,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任星,男。被告:王昀锋,男。原告铜川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星、王昀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铜川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昀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川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昀锋的起诉。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一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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