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魏守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恢52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91执恢52号之二案件名称
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魏守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魏守贵;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91执恢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45819X。法定代表人:陶有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魏守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3037396N。法定代表人:魏守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魏守贵、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91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文武审 判 员 楚会娜审 判 员 俞泽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李舒鸿.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侯为、朱海军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03执334号 下一篇 铜川万鑫汇商贸有限公司、任星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