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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魏守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91执恢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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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291执恢5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魏守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魏守贵;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91执恢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45819X。法定代表人:陶有根,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魏守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3037396N。法定代表人:魏守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魏守贵、芜湖鑫泰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291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芜湖华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文武审 判 员 楚会娜审 判 员 俞泽迪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李舒鸿.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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