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69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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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6993号案件名称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李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6993号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西路新时代广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1416197G。法定代表人:徐佩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娟,女,汉族,1984年6月1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与被告李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新地锐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钮晓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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