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8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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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522号案件名称
尚高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尚高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8执522号申请执行人:尚高飞,男,汉族,住佳芦镇。被执行申请人:刘小军,男,汉族,住峪口乡。申请执行人尚高飞向被执行人刘小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28民初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申请执行人尚高飞借款本金117210元、利息35163元及案件受理费1322元,支付申请执行费218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高飞与被执行人刘小军达成和解协议:由冻结被执行人刘小军工资偿还申请执行人尚高飞借款本金117210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16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被执行人刘小军向本院支付执行费2186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尚高飞与被执行人刘小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8执522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本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志承审判员 武 杰审判员 刘清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凡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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