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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怀、康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恢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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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恢121号
  • 案件名称

    刘安怀、康光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安怀;康光军;孟水霞;郭胜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怀,男,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海涛,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康光军,男,1974年4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水霞,女,1975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胜平,男,1973年1月3日生,汉族。刘安怀与康光军、孟水霞、郭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绥民初字第00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光军、孟水霞、郭胜平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安怀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直接或通过短信送达了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已依法查封、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无证券、无足额银行存款。3.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康光军名下房产已被查封,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因房产处置需要时间申请人暂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康光军名下房产暂不适于处置,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于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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