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中强、王开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4执176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4执1769号案件名称
程中强、王开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程中强;王开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4执1769号申请执行人程中强,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王开洋,男,1975年7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申请执行人程中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开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24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款20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6月15日、9月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2021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王开洋进行传唤未果。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尚有案款20000元被执行人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执行费用亦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申请人反馈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予以认可,并书面申请本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士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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