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5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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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5814号案件名称
上海新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上海新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5814号原告:上海新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田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婧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奕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法定代表人:叶敏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恺旻,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闻,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新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9月9日,原告上海新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新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海云书记员 顾梦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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